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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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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全市防控能力建设,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和我市实际,制定全市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8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


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支持中小企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加大金融支持1.降低融资成本,加大信贷支持。驻呼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20年普惠中小贷款余额不低于上年度同期余额。鼓励各金融机构想方设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深度合作的金融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扩大中小企业融资占比,与企业共渡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2.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困难。各金融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暂时受困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并要主动提供优质续贷服务。对中小企业上半年到期贷款,银行按不高于原贷款合同利率,还款期限顺延不少于三个月,以保障企业流动资金稳定。(市金融办、市财政局)3.加大政府、银行、担保机构深度合作。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政策放大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设立应急转贷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流动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4.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要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率和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上下浮10%,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2020年国家融资担保奖补资金优先向落实政策较好、支持力度较大的融资担保机构倾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二、加大财税支持5.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6.降低中小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出租单位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资金等方面奖励。2020年度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各类创业创新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牧局、市文旅广电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7.加快财政性项目资金申报兑现进度。各部门都要建立项目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与财政部门协力谋划从速拨付资金,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也可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支付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农牧局、市文旅广电局、市财政局)三、加大稳岗力度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对出现暂时困难的,缓缴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对影响较大的,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9.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疫情期间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企业,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条件的,可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10.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疫情期间,对开展线上创业服务的市级创业载体,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11.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疫情期间企业新招录的职工,相关部门免费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工商联、市财政局)四、对疫情防控做出贡献的企业予以扶持12.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予以扶持。对新落地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经同级卫生部门认定,全面推行“承诺制”,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指标。对复工复产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支持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加班加点满负荷生产的企业要在融资、税费减免、项目资金等给予全方位扶持。(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供电局)13.对疫情防控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予以扶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发疫情防控信息服务、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企业及承担社会责任不休业、保供给的线上服务企业给予融资、税费减免、项目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五、完善政策执行14.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线上服务水平;不能提供线上服务的,推行预约服务。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企一策”精准扶持,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15.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闭环工作法”,狠抓工作落实,杜绝推拖绕、中梗阻现象,不得以各种理由影响政策执行,发现不作为、慢作为的将严肃问责。市政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12345)服务热线,接受企业投诉。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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